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古志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件:
(一)提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方案成立之協議書、協商當時及毀諾時之所有財產資料。
(二)陳報每月支出電話費新臺幣(下同)2,052元、油資2,761元、高速公路通行費400元之必要。
(三)陳報名下土地、汽車之市價。
(四)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之。
(五)陳報並釋明民國103年11月至104年4月間薪資額,倘此期間內有其他收入,請一併提出。
(六)陳報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含他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而投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