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張麗真 被告 蔣劉蜜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易字第1843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並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婚姻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8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查,依前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