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25號原告 徐豐慶 被告 陳金鏲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通知證人 徐川博王群成連耀欽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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