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610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國春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竹縣○○市○○里○○鄰○○○路○○○○號」,即竹北市戶政事務所所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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