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6號聲請人宏隆氣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雅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於民國112年2月8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2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8日屆滿,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受款人票據號碼宏隆氣體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民國111年12月31日18,900元未記載TY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