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林怡君
葉有財 被告 鄭興隆
呂紹維 上列被告鄭興隆、呂紹維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2年度訴緝字第37號、112年度訴緝字第58號),經原告林怡君、葉有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