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原告 陳顯炎
陳素娥 陳金蘭 李陳金蓮 陳金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駿騰 原告 陳顯良 被告 陳猷然
陳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0年五月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四樓第五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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