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周嘉鈴 律師被告 林進家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