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53號聲請人 王洪金 真相對人 陳鉦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8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因相對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204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聲請人所繳納之擔保提存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及抗告費1,000元,非屬本件訴訟程序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而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由相對人預納。│├──────┼──────────┼──────────────────┤│合計│27,250元││├──────┴──────────┴──────────────────┤│附註:││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900元【即27,250-16,350=1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