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21號抗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施惠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樓 陳金霞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4日108年度事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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