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藍獻謀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 視同上訴人 許套 即魏 藍娥 之承受訴訟人
許莠真 即 魏藍娥 之承受訴訟人 許茂崧 即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 許政弘 即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 許孟媛 即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 許育偉 即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 許孟鈺 即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 蔡瑞原 即藍娥之承受訴訟人 蔡麗珠 即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 蔡宜萍 即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藍梓維
藍文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許套、許莠真、 許茂菘 、許政弘、許孟媛、許育偉、許孟鈺、蔡瑞原、蔡麗珠、蔡宜萍為視同上訴人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由其全體或由他造當事人聲明由其全體承受訴訟,否則不生承受訴訟之效力。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視同上訴人魏藍娥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7年8月14日死亡,許套、許莠真、許茂菘、許政弘、許孟媛、許育偉、許孟鈺、蔡瑞原、蔡麗珠、蔡宜萍(下稱許套等10人)為魏藍娥之子女、孫子女,應為魏藍娥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等情,此有魏藍娥、配偶 魏許和 、長男 許荖實 、次男 許世民 、三男許聰發、四男 許朝欽 、長女 許免 及長女許免之次男 蔡萬成 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許套等10人之戶籍謄本在卷足佐;且本院未受理魏藍娥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亦有本院107年9月25日、107年11月16日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件可佐。而許莠真固於107年10月15日具狀聲明由許套等10人承受訴訟,惟僅有其1人具狀,而未由全體繼承人即許套等10人共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以及被上訴人於107年10月17日具狀聲明由許莠真承受訴訟,依上開說明,均不生承受訴訟效力。從而,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本裁定命由許套、許莠真、許茂菘、許政弘、許孟媛、許育偉、許孟鈺、蔡瑞原、蔡麗珠、蔡宜萍等10人為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