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藍獻謀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 視同上訴人 許套 即魏 藍娥 之承受訴訟人
許莠真魏藍娥 之承受訴訟人 許茂崧 即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 許政弘 即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 許孟媛 即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 許育偉 即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 許孟鈺 即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 蔡瑞原 即藍娥之承受訴訟人 蔡麗珠 即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 蔡宜萍 即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藍梓維
藍文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許套、許莠真、 許茂菘 、許政弘、許孟媛、許育偉、許孟鈺、蔡瑞原、蔡麗珠、蔡宜萍為視同上訴人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由其全體或由他造當事人聲明由其全體承受訴訟,否則不生承受訴訟之效力。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視同上訴人魏藍娥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7年8月14日死亡,許套、許莠真、許茂菘、許政弘、許孟媛、許育偉、許孟鈺、蔡瑞原、蔡麗珠、蔡宜萍(下稱許套等10人)為魏藍娥之子女、孫子女,應為魏藍娥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等情,此有魏藍娥、配偶 魏許和 、長男 許荖實 、次男 許世民 、三男許聰發、四男 許朝欽 、長女 許免 及長女許免之次男 蔡萬成 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許套等10人之戶籍謄本在卷足佐;且本院未受理魏藍娥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亦有本院107年9月25日、107年11月16日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件可佐。而許莠真固於107年10月15日具狀聲明由許套等10人承受訴訟,惟僅有其1人具狀,而未由全體繼承人即許套等10人共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以及被上訴人於107年10月17日具狀聲明由許莠真承受訴訟,依上開說明,均不生承受訴訟效力。從而,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本裁定命由許套、許莠真、許茂菘、許政弘、許孟媛、許育偉、許孟鈺、蔡瑞原、蔡麗珠、蔡宜萍等10人為魏藍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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