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81號原告大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富茂 律師被告乙○○即 鞠瑞豐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96年度救字第48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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