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護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護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護字第45號
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乙○○
3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自民國96年5月26日4時40分起繼續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參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附表相對人甲即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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