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54號受罰人甲○○上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第3項)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名颺電腦資訊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4年間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94年8月25日就任,此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附於本院95年度司字第8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內可稽,故依法受罰人應於95年2月24日前完結清算,然受罰人遲至95年6月5日始具狀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此有卷附該書狀上本院之收件章戳記為憑,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11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