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陳伯昇 被告 王莛午 上列被告王莛午因詐欺案件,經原告陳伯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偉光
法官陳怡親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玉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