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吳木李 兼法定代理人 劉進忠 原告 劉業 被告 張耀元
福成開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0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俞伶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