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762號債權人 陳滄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錦毅 、 李省親 、 潘亞鈴 (原名: 陳亞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李錦毅、李省親、潘亞鈴(原名:陳亞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非僅提出明細表)等)【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四、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