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 李佳紋 訴訟代理人 趙若竹 律師
張景琴 律師被告 張憶玟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張憶玟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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