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3號原告長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羚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7,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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