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被   告 乙○○
            2號5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 岡小字 第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3月
1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96年7
月27日起至民國96年8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交易明細
、貸款融資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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