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鄭宜芳
鄭文智 鄭斐文 鄭惠文 宋麗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被告 潘保譓
六奉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紀建德 被告 梁文偉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傅明華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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