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90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026號

債權人 吳美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岦弘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規定,固得續行強制執行,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無當事人能力,法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6日聲請對債務人林岦弘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14年2月5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本件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依首揭說明,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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