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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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07號
調解筆錄原告麗茜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秋碧 訴訟代理人 李嘉慧 律師被告 王婷萱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07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232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下午3時4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凱文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陳君鑾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嘉慧律師被告王婷萱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嘉慧律師被告王婷萱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本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和解筆錄註銷。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零肆仟陸佰零貳元,給付方法:被告已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20日給付原告貳拾伍萬元,並經兩造確認在案;餘款貳拾伍萬肆仟陸佰零貳元,被告自同年10月起至104年9月止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貳萬元,及104年10月15日前給付壹萬肆仟陸佰零貳元,至全部清償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原告同意被告依照第二點和解條件履行之前提下,給予被告自新機會及緩刑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嘉慧律師被告王婷萱調解委員陳君鑾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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