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16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叁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