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泳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4008公克)及用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泳清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00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泳清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各該裁定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4008公克)一節,有扣押物品清單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9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
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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