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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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03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歐筍 (即 林秋齡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7,167元│林歐筍(即│自民國95年5│至民國104年│年息20%││││林秋齡之繼│月3日起│8月31日止│││││承人)├──────┼──────┼───────┤││││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9月1日起│││├──┼─────┼─────┼──────┼──────┼───────┤│002│137,237元│林歐筍(即│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4%││││林秋齡之繼│月10日起││││││承人)││││└──┴─────┴─────┴──────┴──────┴───────┘┌────────────────────────────────────┐│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7,167元│林歐筍(即│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林秋齡之繼│月3日起││新臺幣300元,││││承人)│││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002│137,237元│林歐筍(即│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林秋齡之繼│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承人)│││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