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8號聲明人 朱至舜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朱江宣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及第1176條第1項、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之繼承人未全部拋棄繼承時,次順序之繼承人依法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朱江宣(下稱被繼承人)三子 朱錦增 之子女,即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死亡,今提出戶籍謄本、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件,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7年9月26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三子朱錦增之子女,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在卷可查,惟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47號、107年度司繼字第812號卷宗內容,查知被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之子女可繼承,雖長女 吳朱芳珠 、次女黃 朱芳嬌 、四女 朱芳鶴 、五女 朱芳草 於107年度司繼字第812號聲明拋棄繼承,長子 朱俊太郎 已歿絕嗣,三子朱錦增於本件一同聲明拋棄繼承,但尚有三女 朱芳蕾 及次子 朱達成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依法應由該二人之子女代位繼承其等之應繼分。而朱達成之長子 朱志堯 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業經本院依法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在案,此有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47號卷內所附戶籍謄本、本院前案紀錄表、公示催告裁定及登報報紙在卷可稽,是被繼承人之遺產自應由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之次子、三女之子女共同代位繼承。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並未取得繼承人地位,自非現時合法之繼承人,是其所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