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諾亞方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昀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柏蒼 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年10月6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裁判費8,5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莊嘉蕙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