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簡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簡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翰選任辯護人宋銘樹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