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19號原告 溫以仁 被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濟民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有管轄權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