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錡嵐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錡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錡嵐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再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以96年度上訴字第2956號、98年度台上字第74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潘翠雪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