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74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惟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99年5月26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在卷可稽,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另聲請人雖以三張本票陳明相對人未清償本金,執以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惟該三張本票均未載到期日,無法釋明相對人已有不能如期清償之虞之情狀,核其請求即屬違背上揭民法第
873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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