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248號債權人 王佩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正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黃正文付款,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並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且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到期日)。
二、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