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 蔡山川 被告 蔡新巖
蔡錫輝 王水樹 紀政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48,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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