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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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陳如蓮 聲請人因遺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司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簡吟倫┌─────────────────────────────────────────────────────┐│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陳如蓮│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駿丰公司│20,600元│YU0000000│100年5月20日││││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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