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39號原告貝姬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訓蓬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