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2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呂巧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呂巧琳前於110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3,447元,及自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