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07號聲請人乙○○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即被告因感染梅毒,於高雄看守所內陸續發作相關症狀,被告雖已遭看守所隔離,惟所內設備有限,無法提供完善且必要之醫療,唯恐病情惡化,爰依法請求保外就醫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涉犯5件竊盜案件,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4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為保全被告後續之執行程序,仍有羈押之必要。
三、本院經向羈押處所即臺灣高雄看守所函詢:被告是否確有發生梅毒症狀、有無給予適當治療等情,該所函覆稱:被告性病檢驗呈梅毒陽性反應,已給予藥物治療並持續本監門診追蹤;經醫師診查:目前生命跡象穩定,能自理生活,本所將續予妥適照護等語,此有該所97年4月24日高所衛字第0979001249號函暨附收容人性病/愛滋病檢驗結果報告單在卷為憑。是被告梅毒病症,羈押處所內既有駐所醫師可給藥,必要時尚得依醫囑戒護就醫,已足以治療其病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情形,尚有未合。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