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啟鵬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啟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啟鵬前詐欺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3月6日,因行刑累進處遇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日期則為100年12月21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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