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何金來
余寶桂 何淨妏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棕傑 被告 徐林富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林妙蓁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薇如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