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64號原告MARKTUCKERINC.法定代理人SETHSCHWINGER被告華風製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皓涵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 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