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鎰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87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鎰宏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適用法律部分補充「被告持空瓶及出拳毆打告訴人,均係於密接時間、地點所為,且所侵害者復屬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均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僅因細故即毆打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所為並不可取,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自述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4頁)及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供被告本案犯罪使用之保力達空瓶1個,並未扣案,無積極事證證明仍然存在,且性質上非違禁物,沒收徒增執行上之勞費,恐不符比例原則,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872號被告李鎰宏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鎰宏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因不滿其前所居之彰化縣○○市○○路○段○○○號「大豐人力派遣行」宿舍舍友 彭漢宗 (涉犯傷害等案件,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勸解其與另一名舍友之紛爭,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05年12月1日凌晨1時許,在上開宿舍1樓騎樓,持保力達之空瓶及出拳毆打彭漢宗,致彭漢宗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胸壁、背部及手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彭漢宗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證據資料│待證事實││號│││├─┼──────────┼─────────────┤│1│被告李鎰宏於警詢時之│坦承出拳毆打告訴人彭漢宗,│││供述│惟矢口否認以保力達空瓶敲擊││││告訴人,辯稱:伊是持保力達││││酒瓶嚇唬告訴人,但沒有真打││││下去云云│├─┼──────────┼─────────────┤│2│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時│全部犯罪事實│││之指訴││├─┼──────────┼─────────────┤│3│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就│被告持保力達空瓶及徒手毆打│││案發時、地監視器錄影│告訴人之事實│││光碟製作之勘驗筆錄1││││份、錄影畫面截圖24張││││及上開光碟1片││├─┼──────────┼─────────────┤│4│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105│裂傷、胸壁、背部及手部挫傷│││年12月1日診斷書│等傷害│└─┴──────────┴─────────────┘
二、核被告李鎰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另被告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檢察官陳立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