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號附民原告 陳玟諺 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何美靜 附民被告 陳清訓 上列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葛耀陽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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