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除字第35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搶,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催字第11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1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8年度審除字第3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泰和醫院 張和 │臺灣銀行岡│000000000000│80,750元│97年10月30日│AA0000000││││建│山分行││││││├──┼──────┼─────┼──────┼────────┼───────┼──────┼───┤│002│泰和醫院張和│臺灣銀行岡│000000000000│80,750元│97年9月30日│AA0000000││││建│山分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