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587號原告 楊心怡
陳敬源 被告 黃偉強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16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