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47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HeraeusPreciousMetalsNort
hAmericaConshohockenLLC(美商賀利氏貴金屬北美康舍霍肯有限責任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