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98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彩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彩瑩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