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預備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6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萱瑩被告梁建偉指定辯護人陳偉倫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預備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萱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梁建偉因預備殺人案件,前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林萱瑩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11年10月11日之國庫存款收款書(111年刑保字第352號)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易668卷一第170頁)。嗣被告於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68號案件112年7月12日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復查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審判筆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足憑(見本院易668卷四第195頁、第199至201頁、第209頁、第213至216頁、第223至240頁),是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沛元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