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19號聲請人 劉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魏耀凱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魏耀凱(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於民國84年9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魏耀凱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玉美為失蹤人魏耀凱之媳婦,魏耀凱為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於80年5月12日前往大陸地區後,於81年9月25日遭大陸地區惠陽縣第一人民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從此下落不明,迄今仍未尋獲,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惠陽縣第一人民醫院疾病證明書、失蹤人身分證影本、中華民國臺灣地區逐次加簽入出境證、入境證、出境證為憑。且本院於112年4月26日裁定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失蹤人失蹤時已滿80歲,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失蹤人自前述失蹤時起,計至84年9月25日已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