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9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仁杰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莊信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靜慧